检察人员纪律

 

一、检察人员“八要八不准”

要热爱人民,不准骄横霸道;

要服从指挥,不准各行其是;

要忠于职守,不准滥用职权;

要秉公执法,不准徇私舞弊;

要调查取证,不准刑讯逼供;

要廉洁奉公,不准贪赃枉法;

要提高警惕,不准泄漏机密;

要接受监督,不准文过饰非。

二、中央政法委员会四条禁令

    1、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、送钱物;

    2、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、生硬、蛮横、推诿等官老爷态度;

    3、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、骂人、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;

    4、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。

    三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:

    1、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;

    2、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;

    3、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;

    4、严禁超期羁押;

    5、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;

    6、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,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,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;

    7、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,先下岗,再处理;

    8、因玩忽职守、非法拘禁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,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,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;

    9、严禁截留、挪用、私分扣押款物;

    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、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。